【第三十二期■發送日期2016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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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2)
營利事業伙食費列支限額自104年度起,已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1-3)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1-4)
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列報年度。
1-5)
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2、營業稅
2-1)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2-2)
民眾在社群網站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勞務達4萬元)。
2-3)
小規模營業人已申請暫停營業,如未申請復業就開始營業,被查獲時是否會被處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如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
3-2)
佃農因地主終止耕地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應以半數金額列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3-3)
個人從事預售屋交易,買賣紅、白單賺取的差價,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4-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5、其他稅制
5-1)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5-2)
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特種貨物業者,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銷稅。
5-3)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5-4)
不動產買賣案件之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5-5)
有關診所、一般商家等擺設機動遊樂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及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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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非小規模之A企業社為合夥人甲君及乙君各出資50%之合夥組織,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年所得額為1,200,000元,應納稅額為204,000元,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2,000元,依規定應先自行繳納100,000元[(204,000元÷2)-2,000元];另A企業社之合夥人甲君及乙君並應分別將549,000元[(1,200,000元-102,000元)/2]列為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另指出,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考量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則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將依其查定營業額推算該事業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1-2)
營利事業伙食費列支限額自104年度起,已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一年一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有關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之列支限額標準,自104年1月1日起,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定額發給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已由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800元,調高為2,4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調高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由鼓勵雇主實際增加對員工伙食費的補助,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不過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濟部已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查詢服務/公司(商業)登記查詢」項下增加「廠商自行登載事項」功能,企業可利用其「工商憑證」於該網站自行登載「員工福利資訊-伙食費」資訊,透過前項資訊之公開,讓企業員工充分瞭解其薪資結構,可促進勞資和諧及互信。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1-3)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應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抵減綜合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由全額調整為半數,但營利事業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之稅額,仍應依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乘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即全數於分配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舉例說明:假設某營利事業103年度稅前淨利100萬元,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稅後淨利83萬元,如104年分配股利淨額6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本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為 61,440元(60萬元×20.48%×50%);但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應減除金額仍為122,880元(60萬元×20.48%)。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今(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減除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應以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審核員 06-2298033。 1-4)
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列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2百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商號98年度就已發生的應收帳款債權,甲商號是在100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該存證信函在101年1月2日才送達債務人,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商號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1年度,而不是100年度,甲商號100年度申報該筆呆帳損失2百萬元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要列報逾期 2年債權的呆帳損失,應取得中華郵政公司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並要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新聞稿提供人:審查一科 楊子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51 1-5)
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於郵政或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漏報外銷貨物收入1億7千多萬元,甲公司表示,貨物雖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該批貨物之驗收日期係在103年度,所以公司將其列報為10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國稅局查明該批外銷貨物之出口報關日期均在102年12月31日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是將該等營業收入核定歸屬於102年度,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將該筆外銷收入申報於103年度營業收入,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爰核定其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歸屬年度,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所以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銷貨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歸屬年度並正確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法務一科 蕭淑靜 電話:04-23051111轉8144。 2、營業稅
2-1)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本轄東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龍眼乾,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免稅範圍,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按銷售額之5%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有誤解法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2-2)
民眾在社群網站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勞務達4萬元)。
臺南市林小姐電詢:我在個人臉書(FB)銷售貨物,需要辦理營業登記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網路賣家(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雖透過網路等非實體通路(含FB、LINE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於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未達4萬元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理。 該所呼籲,自即日起國稅局將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除清查轄內公司、商號營業登記情形外,將加強清查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營業人如已達上述起徵點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聯絡電話:2467780分機300。 2-3)
小規模營業人已申請暫停營業,如未申請復業就開始營業,被查獲時是否會被處罰?
東港陳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的行號日前已向國稅局申請停業,如未申請復業就開始營業,會不會被處罰?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5年1月1日起個人在我國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如未能提示成本費用,以拍賣收入6%計算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買賣獲利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105年1月1日起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即106年5月份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3-2)
佃農因地主終止耕地租約,所取得之補償費,應以半數金額列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佃農與地主訂定之耕地租約終止,所領取之佃農補償費及佃農承租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與佃農之補償費,屬其他所得,但該項所得因係長年累積屬變動所得,所得人應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佃農取自地主給與之補償費,該筆所得無扣(免)繳憑單,且其一生務農,自力耕作所得依法免稅,常誤以為該筆補償費所得亦得免稅,致漏報綜合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因此該所呼籲民眾,如有取得補償費所得,請依規定辦理申報,如係家中長輩或親戚朋友有是類所得,亦請提醒辦理申報事宜。 該所進一步提醒,如佃農係取得土地作為補償,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以半數申報所得。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李佩真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2。 3-3)
個人從事預售屋交易,買賣紅、白單賺取的差價,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從事房地產交易,買賣「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或出售預售屋(雙方簽訂之「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白單),如有賺取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3-4)
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其申報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3-5)
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的醫藥費有條件於報稅時列舉扣除
臺南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去年到大陸地區旅遊,因身體不適在當地醫院就診,給付的醫藥費能不能在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甲君到大陸地區旅遊,因疾病至當地公立醫院就醫,又經醫療專機送回臺灣繼續治療,則甲君於大陸地區醫院給付之醫藥費扣除保險給付部分得以扣除,專機之交通費則不得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胡課長桂芳
聯絡電話:06-2220961#200 3-6)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是否需申報所得課稅及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等問題。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能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截至繼承日(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並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4-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係在避免當事人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農業用地,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5、其他稅制
5-1)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全數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分離課稅。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瀞慧,電話:04-7274325轉203 5-2)
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特種貨物業者,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特種貨物業者,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105年5月1日起針對產製特種貨物加強查核,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檢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該所特別蒐集業者容易疏忽項目,提供參考: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姓名:吳建霖
電話:04-24225822轉310分機 。 5-3)
不動產買賣案件之契稅撤銷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方式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另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撤銷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注意與契約書上之原留印章是否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往返稅務局補正。 5-4)
有關診所、一般商家等擺設機動遊樂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不論藥局、診所、大賣場、便利商店、一般商家等場所擺設機動遊樂設施(如電動搖搖馬.夾娃娃機等)供人娛樂收取費用者,屬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另依據娛樂稅法第2條第6款規定,屬於應課娛樂稅之對象;如未辦登記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並應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該類場所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臺南總局、新營分局、佳里分局、新化分局、安南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3. 傳真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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